教书育人,岂一个"法"字了得

 

         这个题目并非表示我反对依法从教,相反,我一直以为,所有的教育工作者如果能依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,对教育的发展的确是大有益处的。我只是觉得,如果教育者的具体行为(作者加着重)也要用法律来规范,那的确算是一种无奈之举,特别是在一个"以德为本"的国度里(我不用"国家","国度"可能更易表现我的观点)。我们有着几千年光辉灿烂的文明,历史上各种教育哲学思想交相辉映,共同构成了我们独特美丽的教育传统文化(现在很少人去发掘,对出国考察却乐此不疲),今天,却要强调用"法"来"治",我不知如何形容这种局面。

        首先,我们来看看"法律"。《说文解字》对这两个词的解释分别是:"法,刑也,平之如水,从水。D(音志),所以触不直者去之,从去。" "律,均布也。"段玉裁注解说:"律者,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,故曰均布也。"而《管子·七臣七主》则说:"法者,所以兴功惧暴也;律者,所以定分止争也;令者,所以令人知事也。" 在中国古代,法律本质上是关于正义、秩序、义务和控制的观念及其制度体系。即便在今天,法律也同样具体类似的作用,赋予社会成员或机构特定的义务和权利,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。但我们还必须看到法律的另一面,法律强调的是公平公正,公平公正的背后是冷漠,常说"法律是无情的"也带有这个意思。

         现在,我们可以来作个假设。一位教师,在其所有的教学行为中,均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,也不违反学校的任何规章制度,认真备课、上课、批改作业、辅导学生,学生违反纪律,教育之,再违反,再教育,语言不愠不火,态度不冷不热,感情不偏不倚。相信不少教育工作者见过这样的教师,学校安排做什么,我做什么;学校要求怎样做,我怎样做,我做了就行了。其教书育人的效果不言而喻,这能不能算是依法从教的老师?能不能算是一个好教师?

         另外的一个假设是,我们拿《论语》中的名篇《子路曾晳冉有公西华侍坐》来做例子。子路"率尔而对",孔子却"哂之",曾晳答后,孔子是"喟然叹曰:‘吾与点也'",对他的回答表示赞同。这一章在很多教育论述中被引用,引用者肯定了孔子平等、民主的教育理念,也肯定了他因材施教的做法。但现在的问题是,子路踊跃发言,本来是值得赞扬的(且不论其发言的内容),孔子却不以为然。曾晳本来在鼓瑟,而且事先声明,与其他三人的回答不同,却得到了认可。很明显,孔子在这里的表现是不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思想的,但从教育的角度看,他的确闪烁着执教者智慧的光芒。

         其实,法律与教育在两个领域里有着各自的特点,尤其是教育,其内在规律决不是一个简单的"法"字可概括的,更不是一个简单的"法"字所能指导的,特别是一些本身就存在着诸多争议的教育方式和方法等学术问题,用法律来个"一刀切"式的硬性规定,对教育发展是十分不利的。依法从教,更多的应是对教育管理者的要求,因为教育从来不是孤立的,它与社会的其他领域密切相关,这种密切相关就导致教育与它们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,就需要法律来规范,来约束。

         另一方面,在对教育的具体行为作了过多的法律约束之后,我们看到了不少令人尴尬的教育"异象":为了保护学生的所谓自尊,再屡教不改(这个词好象也不能用来评价学生了)的学生,教师也不大声批评他,最后只得放任自流了,弄得现在很多学生已不知"羞耻"为何物(其实,教育中除了鼓励还有激励,不过"知耻而后勇"可能早被遗忘了);为了安全,没有多少学校组织春游、郊游了(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自然教育对此是极其推崇的),还听说有的学校连单双杠也撤掉了,因为那有安全隐患;面对越来越叛逆的学生,很多教师束手无策,无所适从......

         不管理论家们有多么高深的理论,最终还是要用事实来说话。我们今天看到的的确值得我们思考,在推进依法治教的过程中,我们是不是矫枉过正了?教育,需要教育者依法从教,更需要激发教育者的教育激情,让他们有创造性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行为,于法之外,于情呢?于理呢?尤其是,于教育规律呢?